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有: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分支机构审计报告;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文字:财务审计处 韩琪
编辑:办公室 袁思强
上一条:财政部印发《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 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下一条: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
返回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