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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关于印发支持江苏淮海科技城和徐州科技创新谷建高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徐委办(2016)126号】)
发布时间:2020/8/26 17:43:07      点击次数:1470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江苏淮海科技城和徐州科技创新谷建设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巾.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关于支持江苏淮海科技城和徐州科技创新谷建设发展的优惠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铜山区、泉山区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心支持江苏淮海科技城和徐州科技创新谷建设,尽快将其打造成全市科技创新的资

源要素集聚区和成果转化示范区;请各县(市)区学习借鉴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优惠政策,建设好发展好本辖区科技园区,努力为全市区域性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关于支持江苏淮海科技城和徐州科技创新谷建设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载体平台建设政策

1.基础设旋项目建设贴息。平台公司投资园区功能性项目建设,按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5年贴息。平台公司投资园区改造、维修、装修,按贷款基准利率50u/o给予3年贴息。

2.创新创业平台补助。新建专业技术或综合科技服务平台,按照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的1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园区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采取“一事一议”。

二、财税扶持政策

1.收入增量补助。以2015年为基数,从2016年至2020年,园区内企业形成的财政收入,市、区两级留成财力设立园区科技产业发展资金,用于园区奖补和扩增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规模。

2.全面落实中关村政策。在园区内落实推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等6条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试行股权奖励个 人所得税政策等4项 中关村税收试点政策。

3.园区内创业团队和创业领军人才、紧缺人才所办企业处于孵化期的创业项目,除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减免税政策以外,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补。

4.鼓励外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研发机构在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高层次领军人才在园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社保关系转移至徐州市区,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补。

三、租金补贴政策

1.鼓励引进科技创新、科技服务、总部经济等类型企业和机构入驻,自2017年起,根据上年实际签约入驻面积,前三年(2017年-2019年)按40元/平方米/月、后两年(2020年-2021年)按20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最高补贴面积每家不超过2000平方米。

2.获市高层次领军人才的,提供2000平方米以内的中试厂房,并免除1年租金;不少于120平方米的研发办公用房,并免除3年租金。

3.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高层次创业紧缺人才3年内由园区免费提供人才公寓,或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的房租补贴。不使用人才 公 寓 , 在 徐 首 次 购 房 的 , 给 予 一 次 性 购 房 补 贴。

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1.市财政从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徐州医科大学和徐州工程学院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科技研经费、孵化科技成果、科技成果产业化、高等学校产学研合作等。根据高等院校引进人才层次、科技研发技术水平、形成专利、科技成果产业化 实 现 收 入 等 情 况 给 予 3000万 元 至5000万 元 补 助 。

2.市属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或完成人可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定价或评估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投资价格。

3.市属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政府不统筹,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职务发明转让收益可以在霞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提高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至700'/0以上。转化收益用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团队或个人的奖励和报酬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

五、人才政策

1.改革创新人才工作。将园区确定为全市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支持聚焦重点难点,大胆探索实践,创新制度设计,努力在深化人才管理改革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更多更好地集聚“高精尖缺”人才,为全市人才工作发展提供可供借鉴的示范模板。

2.加大园区人才投入。鼓励园区不断加大人才投入力度,将市、区财政支持及奖补资金优先用于人才工作投入。鼓励采取政府直接资助与引导股权投资、银行贷款等相结合的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引导风创投机构、社 会 资金 成立人才 基金或创投基金,投资人才项 目。

3.给予人才政策倾斜。园区人才参评市级人才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并优先向省及国家级项目推荐申报。市重大人才活动优先安排园区主办或承办。《徐州市高层次领军人才服务办法(试行)》(徐委办[ 2016] 98号)扶持政策 , 在 园 区 内 适 用 范 围放 宽 至 创 业类 高 层 次 人才 。

六、建设用地政策

1.改革产业供地方式。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供地方式。支持以配建、设立地役权等方式,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 动 基 站 等 多 点 分 布 的新 产 业 基 础设 施 配 套 用地 。

2.实施差别化地价政策。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属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70u/o确定。按照国家土地利用分类要求,制定细分用途的地价修正系数,修正后确定出让底价或租金。

3.促进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在园区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土地出让底价以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最低保护价的70%执行:建成后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同意,可允许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园区可按15%比率配套相关产业生产、研发、供应、上下游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用地。

4.园区内±地出让收入扣除国家及省级规费后,全额返还园区。

七、科技金融创新政策

建立园区、银行、投资、担保、租赁“五位一体”的科技金融长效机制,有效整合天使、风投、创投、银行、券商等各类资源,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阶段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一站式、系统化金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通过上市、“新_一板”、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并购交易。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与园区平台公司、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发起设立若干产业投资子基金,以股权、债权或股+债等形式专项用于园区发展。在园区内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市天使投资基金给予优先配套支持,对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相应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鼓励园区发行双创孵化债券,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和功能平台建设。新盛公司与国盛公司出资成立盛融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点为园区初创期、科技类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扶持壮大科技类中小企业发展。

八、招商引资政策

为支持园区招商引资,鼓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领军地位企业入驻和重大产业项目落地,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在建设规划、资金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市设立的重大项目产业基金,将优先支持园区引进重大项目。以上园区奖补政策、资金:重大项目或重大科研机构落户园区的,采取“一事一议”奖补政策;其他奖补资金,5年内市财政与泉山区7:3、与铜山区5:5负担。奖补政策每半年兑现一次。园区除享受上述奖补政策外,同时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现代产业若干政策的意见》(徐委发[ 2016]43号)、市政府《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徐政办发[ 2016]134号)、市委、市政府《徐州市高层次领军人才服务办法(试行)》(徐委发[ 2016] 98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徐政发[ 2016]52号)等政策。

中 共 徐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2016年 10月 24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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