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全国首部专门的财会监督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财会监督工作全面步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财会监督的概念。新时代新形势下,财会监督被赋予新的内涵和要求。作为创制性地方立法,《条例》首先明确“财会监督”的概念,即“根据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既明确了监督依据、监督对象,又明确了财会监督的三方面内容。
二是构建财会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条例》明确,要健全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五元一体”财会监督体系,完善横向协同、上下联动以及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统筹推动本行政区域财会监督工作。为推动形成“纵横贯通”的财会监督工作格局,《条例》在明晰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职责的同时,要求加强财会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的协调,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的协同,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的联动,畅通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
三是明确财会监督的内容和权责。为从根本上防范监督“缺位”与“滥权”,《条例》系统规定各类监督的主体、内容、程序、工作机制,在明确“谁来监督”“监督谁”的基础上,进一步清晰界定“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等问题,既明确了财会监督哪些事情必须做、怎么做,又明确了哪些事情不能做。《条例》采用分条列项形式,对13类财政活动、4类财务活动、5类会计活动的监督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还对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这五类监督的范围、监督对象、权责分别作出规定。
四是规范财会监督的措施和程序。《条例》明确,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履行财会监督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调取、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有关资料,核实有关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核查有关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等5类措施。要求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财会监督,对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要求各单位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预算管理、财务收支、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明确内部监督主体、范围、程序、职责,综合运用调查、线上监控、审核、评价等方式开展财会监督。要求中介机构加强风险分类防控,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并对本机构从业人员执业活动进行监督。要求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运用综合评价、行业诚信管理、任职资格检查、执业质量检查等方式开展自律监督。
五是加强财会监督数据共享和结果运用。为了顺应形势发展,提高财会监督信息化水平和数据共享利用效能,《条例》规定,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整合有关公共数据资源,完善财会监督数据库,推动财会监督数据共享共用,推进线上动态监控,加强财会领域重大风险识别预警,提升财会监督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条例》还通过明确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信息公开、综合分析、督促执行等机制,构建起一个公开透明、纵横贯通、分类施策、多方联动的财会监督结果综合运用体系,切实推动财会监督在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六是寓监督于服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寓监督于服务”的理念,妥善处理强化财会监督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的关系,要求财政部门、有关部门通过政策解读、咨询解答、人员培训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其规范财政、财务、会计活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条例》明确,开展财会专项监督应当编制年度监督计划,涉及企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强调不得超越财会监督范围或者滥用财会监督职权,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财会监督;还指明,各部门对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财会监督结果,应当加以合理利用,尽量减少对监督对象日常工作、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避免重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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